深圳小產權房出售需要簽訂哪些協議
更新時間:2018.03.23 17:56 作者:深圳小產權房
深圳小產權房是現代城市中沒有產權的房產資源,其基本是建設在農村集體土地之上,而國家并沒有承認深圳小產權房的合法性,所以深圳小產權房出售過程不能夠簽訂合法的房產交易合同,小產權房出售過程中雖然房產證并不是由國家部門簽訂頒發的,但是由鄉政府以及村委頒發的證明也有一定的作用,既然深圳小產權房出售過程中不能夠簽訂房產交易合同,那么小產權房的簽署購房協議還是需要的,這樣既能夠有效的避免上當受騙,同時還能夠給為我們自己做好產權的保障。
深圳小產權房在近年來,隨著農村房屋買賣而產生的一個與擁有完整產權商品房相對的名詞,小產權房憑借其獨有的價格優勢逐漸占據了某些特定的市場。深圳這樣的城市小產權房所占商品房的比重高達30%至40%,數量之多一定程度有緩解了我國居民的住房問題,但它的合法性及其所引發的一系列的法律問題也接踵而至。
深圳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認定:小產權房合同的效力問題是民事審判實務中最為疑難的問題之一,由于立法不明確、理論研究不足等原因,各地法院的判決結果很難形成統一。
在認定合同效力上要嚴格適用法律規定,不應一刀切地全部認定為有效或者無效,從《合同法》規定的無權處分、禁止或限制流通物和《物權法》規定的物權等角度考量,認定農民私有合法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尚缺乏充分理由。
如果合同一律按無效處理的話,這目前數量巨多的農村房屋買賣包括城市中的“農村房屋”買賣糾紛將暴增,全部無效的認定規則將有可能在事實上變成“糾紛啟動器”,糾紛經過審判可能會出現案結事起的情形,原本穩定的社會秩序將被破壞,受到“垢病”的將是法院的判決。
針對于深圳小產權房的協議問題中,我們一定需要對小產權房的詳細問題進行說明,并且根據簽訂協議中需要明確責任和權利義務,在合同中應該包括的內容有:
1、合同雙方當事人。
深圳小產權房買賣雙方的名稱(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有委托代理人的話,那么還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稱(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2、標的。
標的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
3、小產權房歷史來源
小產權房的來源問題是現代識別小產權房是否屬于違法建筑的重要標識,一旦是建設在公有土地以及違反深圳本地市場經濟發展規劃的房產,這樣的房產資源屬于違建類型,被拆除而無補償的可能性很大。
4、小產權房房產證明頒發單位
小產權房頒發房產證明的單位有兩種,第一種是本地城鎮單位或者村級單位,第二種是本地開發商。
5、小產權房實際面積及其他實際情況
小產權房面積問題以及小產權房的責任劃分問題是最應該受到重視的,很多人在購買小產權房之后由于簽訂的小產權房協議不明,甚至出現毀約情況。
對于深圳小產權房出售的相關協議問題可以參照深圳小產權房出售協議模板,如果您對深圳小產權房買賣問題抱有疑惑時可以參考《2018年購買深圳小產權房靠譜嗎》(www.tjosymm.com/c2421.html)以及《深圳小產權房買賣應該注意哪些事》(www.tjosymm.com/c24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