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產權房的風險與分類
更新時間:2020.10.19 18:05 作者:handler
之所以有小產權之說,主要是從國家房產資源的管理現狀來看,國家承認有固定使用年限的商品房,通過依法發放不動產權證的方式明確下來,而不能獲得此類產權證書的所有房產,都屬于小產權的范疇。那么具體到小產權房的現狀,又因為情況不同,土地性質,城市統一規劃的影響,有更為復雜的情況。深圳小產權房就因為具體情況不同,有很多分類,而購房者,同樣需要了解具體情況,承擔一定的風險。
首先是有統一建設用地,符合建房規劃,但是開發商用地沒有進行分割,所有購房者不能依法得到不動產權證,這樣的小產權房,從理論意義上,是合法的房產,只是沒有自己獨立的產權證書。這種類型的深圳小產權房,廣大業主是沒有什么后顧之憂的,因為依法使用得到保護,同時可以借開發商的支持,依法貸款分期等等,都能獲得保證。但是在實際的應用中,沒有獨立的產權證書,不能作為銀行抵押,不能作為周轉使用,在實際交易的過程中,也很容易產生交易的問題,通過合同交易的風險等等因素。
建設用地沒有經過土地出讓金等相關的申請,所有業主無法獲得房產不動產權證書,屬于手續不齊的一類深圳小產權房,這種房產資源完全不能進入市場流通,所有流通交易都需要合同交易來保證,而缺少法律應有的約束力。這種類型的小產權房,部分樓盤支持補齊稅費的基礎上,直接辦理過戶和不動產權登記。具體到這種類型的小產權,因為不同的社區,不同的樓盤,都有可能有不同的政策,針對現有業主來說,使用權應該沒有問題,但是一旦想要進行交易,就可能產生更多的稅費負擔。小產權房的價格優勢,是很多業主購置的主要理由,如果在進一步交易中必須產生更多的稅費,才能得到依法的使用,就決定購買者要明確自己的使用還是投資,如果作為投資項目,明顯沒有那么大的優勢。
不具備建設用地資格,屬于農村宅基等集體用地類型,或者完全是違法建設項目。這種類型的深圳小產權房,存量雖然不是很多,但是隱患與風險卻更大。這種類型的小產權房,在政策出臺之后,會充分考慮城市的總體規劃 ,采用部分拆除的政策,最終業主得到一定的補償。這種政策統一處理的小產權房,如果作為投資,將必然導致損失,如果作為居住使用,在政策出臺之前,完全沒有問題。
針對不同的具體情況,會選擇更可行的方案,在深圳小產權房的實際分類處理政策當中,會明確更詳細的方案,尤其是針對普遍的現狀,復雜的用地特點,最大程度保護廣大業主的權益,又不損害國家的利益,將是指導性的原則。最終你的小產權房,會被如何處理,尚屬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