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清理整治最新政策
更新時間:2019.08.01 11:15 作者:深圳小產權
當前,對于各地發現的小產權房問題,將采取“一案一處理”的方式。對于全國小產權房的處理,要等到小產權房處理政策出臺后一并處理。目前國土部等十四部委正在研究制定小產權房清理整治政策方案。
“小產權房”并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目前通常所謂的“小產權房”,也稱“鄉產權房”,是指由鄉鎮政府而不是國家頒發產權證的房產。所以,“小產權”其實就是“鄉產權”“集體產權”,它并不真正構成嚴格法律意義上的產權。說的再直白一些中央2018小產權房政策,“小產權房”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打著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出售的、建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商品房”。
“小產權房”、“鄉產權房”有兩種:一種是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屬于該農村的集體所有者,外村農民根本不能夠購買;另一種是在集體企業用地或者占用耕地違法建設的。
和一般意義上的商品房相比,“小產權房”沒有土地出讓金概念,也沒有開發商瘋狂的利潤攫取,所以,“小產權房”的價格,一般僅是同地區商品房價格的1/3甚至更低。2018松山湖小產權房“廉價”是大量城鎮居民頂著產權風險購買“小產權房”的根本原因。
關于深圳小產權房的最新政策,國土資源部再次嚴厲地指出,小產權房實質是違法建筑,違反土地管理法律,集體土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開發,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并要求各地堅決制止、依法嚴肅查處。
的確,小產權房得不到現有法律體系的支持是一個基本的事實。而小產權房與商品房巨大的價格落差,造就了其廣闊的市場需求,也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在現有的住房供應體系不能全面滿足民眾住房需求的情況下,小產權房的松山湖小產權房出現,應該說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
對管理部門來說,小產權房事實上部分承擔了理應由政府承擔的住房保障責任。而對于農民來說,出售或出租小產權房,可以獲得比種植更高的收入。一定程度上,小產權房的出現,對政府、購房者和農民來說,其實是一個多贏的結果。
公共政策的目的,是滿足民眾的需求;有效的公共政策,則應該是有助于政策目的的實現。就此觀之,小產權房就是一個政策目標與政策手段高度一致的舉措,可怎么就違法了呢?這真是一個詭異的問題。
中國未來要解決的最大難題,是8億農民的深圳2018小產權房轉正致富問題。守著一畝三分的薄地,農民是不可能致富的。讓農民進城,融入現代化的社會分工體系,是農民致富的唯一途徑。農民進城,有兩個選擇,一是打工,二是當個小老板“自主創業”。
在農民工相對過剩的大背景下,缺乏基本勞動技能的農民工,一來或打工無門,二來即便能找到工作也收入微薄。如果能引導農民工去自主創業,就既可以減少勞動力市場上的農民工供給、從而提高其工資水平;又可以拓寬農民工的生存渠道,而創業成功的農民企業家還可以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正是基于這一點,鼓勵自主創業是目前的一項重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