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是否存在法律屬性?
更新時間:2019.06.12 14:09 作者:小產權房
目前的深圳小產權房具有兩種,一是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設而成的,只屬于該農村的集體所有者,一是在集體企業用地或者占用耕地違法建設的。而小產權房本身是不被國家政府所認可的,那么其是否存在法律屬性呢?
目前,有關“小產權房”內涵描述存在用詞不準,限定過多等缺陷,且有不能與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相對接,并將“小產權房”外延擴大化問題,影響了政府對‘小產權房”的認知和處理。
“小產權房”是建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擁有的土地之上且被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外村村民,城市居民)所擁有的住房,因此,建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之上且為該村村民所有的房屋不屬于“小產權房”,但一旦賣給非本村東莞鳳崗雁田小產權房村民或城市居民則變為“小產權房”,而建在國有土地之上的普通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等房屋,不論是農民持有還是城市居民持有都不屬于“小產權房”。
我們必須先了解“小產權房”的形成原因。
1、從土地制度看,我國城鄉二元土地制度造成土地收益懸殊,誘發村集體或村民自發擴大土地使用權利,現行城鄉土地制度分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兩種形式,這一制度在現實中造成城鄉土地價值收益差距過大,尤其當國家以“公共目的”對農民集體土地進行征用或征收,但農民失地補償又沒有得到公平兌現時,村集體或村民就會在現有體制框架內自發擴大其對土地的支配和使用權利,即在集體土地上建造“小厚街小產權房產權房”向非本村以外居民售賣,以實現集體土地的準市場價值。
2、從城市需求看,城市人口不斷增長,城市房價不斷攀升,保障性住房供應嚴重不足,導致城市低收入居民被迫購買價格低廉的“小產權房”。
3、從農村建設看,新農村建設中的資金融通等不規范行為,給開發商建“小產權房”提供了獲取土地的機會,在新農村建設中,有些鄉鎮政府在短時間內迫切需要建造村民住房,由于資金窘迫或能力缺失,就極易找開發商融通資金,將上級政府批準用于新農村建設的集體建設用地同開發商搞合作開發,將一部分房屋以低廉價格賣給或直接分配給集體村民,另一部分房子由開發商出售給城市居民以獲取利潤。
由于深圳小產權房是歷史所遺留下來的產物,所以存在許多關聯在里面,牽一發而動全身,如果你想了解更多關于小產權房的知識,請關注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