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有哪些違建方式?
更新時間:2019.06.12 13:43 作者:深圳小產權房
深圳小產權房不是一種什么法律概念,而是人們在日常生活實踐中指定的一種稱為,小產權房也叫鄉產權房,不能像商品房那樣具備國家頒發的產權證,近年來,深圳小產權房的數量不再繼續上升,許多具有違法性的建造方式都被禁止了,今天我們來看看小產權房有哪些違建的方式。
一、房屋不合法地依附于農村集體土地上,具有嚴重違法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農村村民住宅等三類鄉(鎮)村建設可以使用集體所有土地,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小產權房建設顯然不符合現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此外,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規定,農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12月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再次強調,加強農村宅基東莞茶山小產權房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國務院2008年1月《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再次明確,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協議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二、開發成本及銷售價格較為低廉
由于小產權房直接在集體土地上開發建設,在建設過程中沒有經過規劃許可,集體土地征用,國有土地“招,拍,掛”等環節,省略繳納國有土地出讓金和相關稅費,節約了大量資金,降低建設成本。
1、農民利用自中央2019小產權房政策己宅基地,或者將其宅基地使用權非法轉讓他人或單位違建銷售,若為一處,一般違建規模不大,但成片銜接的多戶宅基地綜合利用違建開發,違建規模和影響卻不可小覷,甚至成為違建處理執法的難點。
2、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單位,個人在集體土地上以集中建設農民住宅樓,福利房或其他名義,未經土地,規劃,建設等主管部門許可,開發商品房,對外公開出售,現實中,因新農村建設,征地等原因重新建安置房雖不在少數,但因是對本村集體組織成員銷售,其違法影響和危害性相對不大,如對集體組織以外成員銷售,則另當別論,黃江小產權房價格并成為當前嚴厲打擊的重點。
隨著城鎮化的不斷發展,如今深圳小產權房的數量已經得到了控制,相比前幾年的增長,如今的小產權房不再劇增,而違建更是被國家所禁止的,所以未來小產權房必然將會逐漸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