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vs土地使用權
更新時間:2018.10.30 14:55 作者:handler
土地所有權vs土地使用權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土地的所有權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
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向組織、機構或個人出讓的一項使用權。所以個人是不可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權,而只能享有土地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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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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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
一般地,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
房屋所有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種,屬于個人產權,受我國《物權法》保護,期限為永久。
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年、50年或70年不等,屆滿自動續期,續費按當時的1%-10%來增收(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獲得土地繼續使用權。 土地所有權vs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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