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產權房解決人們居住問題為何反成問題?
更新時間:2018.04.08 18:59 作者:深圳小產權房
深圳小產權房作為現代房產資源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為農村用戶以及眾多尋常百姓提供了住所,減輕人們壓力的同時實現了經濟的快速增長,對于人們來說是有利的一面。然而在人們的居住過程中卻存在的問題有:
1、深圳小產權房的房產經濟造成房價混亂。
2、深圳小差產權房的產權不明確。
造成以上原因主要還是因為:
1.法律效力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一般認定無效為原則。但也區分不同情況:
1、對于發生在本鄉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有效;
2、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3、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
2.房產轉讓
“小產權房”拿不到正式的房產證,因此并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即小產權房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規定,小產權房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即購買后不能合法轉讓過戶。其同時對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響。
3.政策風險
購買在建小產權房時,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關部門整頓鄉產權房的建設項目,可導致部分項目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購房人會面臨既無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時索回房款的尷尬境地。購房后如果遇到國家征地拆遷,由于鄉產權房沒有國家認可的合法產權,購房人并非合法的產權人,所以無法得到對產權進行的拆遷補償,而作為實際使用人所得到的拆遷補償與產權補償相比微乎其微。
4.監管缺位
鄉產權房屋的開發建設沒有明確的規定加以約束,開發建設的監管存在缺位,對購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響。同時,開發單位連資質都沒有,房屋質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難以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