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安置房是小產權房嗎?安置房和深圳小產權房有什么區別
更新時間:2018.04.03 18:18 作者:深圳小產權房
在房產市場中有很多種類型的房產,比如深圳安置房以及深圳小產權房,雖然居住的產權上并沒有特別大的區別,但是既然存在不同的說法也就意味著存在區別,很多人直接認為深圳小產權房就是安置房,但是從真實情況來看深圳小產權房和安置房、安居房、保障性住房還是有所差別的。
深圳安居房和商品房的區別是什么
1、很多安居房不是深圳完全產權,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權,卻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很多安居房的土地性質是劃撥土地,也就是沒有繳納出讓金。
2、而深圳商品房是完全產權,即完全的房屋權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性質是出讓,也就是繳納了土地出讓金。所以,安置房在以后再次交易時,可能會被要求補繳土地出讓金。當然,目前安置房交易并沒有要求這樣,但法律規定是要繳納的,所以,一但政府出臺政策,那就很可能要交。
3、安居房往往建設利潤被限制的很死,因此深圳建筑商往往能偷工減料就偷工減料以增加利潤。加上職能部門不力或者甚至沆瀣一氣,造成普遍上安居房的質量不如商品房。當然也有比較負責的或者示范工程之類的,質量相對較好的安居房,但是不多,能碰上算是中彩票了。
深圳安居房和深圳小產權房的區別
1、所謂“小產權房”是指在深圳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房”,又叫“小產權房”。鄉鎮政府發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
2、安居房是指為實施國家安居工程而建造的住房。它是由國家安排的專項貸款和地方自籌資金共建的面向廣大中低收入家庭,是對人均居住面積在4平方米以下的深圳特困戶提供的銷售價格低于成本價、由政府補貼的非贏利性住房。
3、所以安居房跟小產權房并沒有直接的關系,深圳小產權房占用的是集體土地,但也有另外一種說法,是按房屋再轉讓時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來區分的,不用再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按這種解釋普通商品房就是大產權房,安置房就是小產權房。
深圳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區別
1、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安置房的轉讓交易需要在取得該安置房房產證后才可以進行,不過安置房的土地性質一般是劃撥,如果過戶的話是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其他的過戶交易與一般的房屋沒有任何區別之處。
2、商品房是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經營資格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包括外商企業)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營的住宅。
開發商建造的商品房的土地性質是出讓性質,買賣的時候不需要在繳納土地出讓金了。
3、土地來源的區別:
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劃撥的,因此與購買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開發,開發商取得土地是通過出讓方式)是有區別的。但拆遷安置房如果進行了產權登記并取得房屋權證,可以進行上市交易。所以要看開發商是否對安置房進行產權登記。
4、產權的區別:
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產權,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權,卻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質是劃撥土地,也就是沒有繳納出讓金。而商品房是完全產權,即完全的房屋權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性質是出讓,也就是繳納了土地出讓金。
5、質量的區別:
安置房往往建設利潤被限制的很死,因此,建筑商往往能偷工減料就偷工減料以增加利潤。加上職能部門不力或者甚至沆瀣一氣,造成普遍上安置房的質量不如商品房。
深圳安置房和深圳小產權房的區別
1、小產權房因違背國家法律規定而無法取得房產證,根據現有法律規定,有權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的機構應是縣級以上房屋土地主管部門,所以鄉政府頒發的產權證只能證明買受人對該套房屋享有使用權,而不能產生確認買受人對該套房屋享有權的法律效果。
2、當安置房有房產證時,購買安置房的風險相對較小,但買受人仍應對售房者是否擁有完全產權,房屋土地性質以及當地政府是否對于拆遷安置房上市交易的限制規定進行審查了解,并在購房合同中對于交房時間、辦證時間、土地出讓金以及稅費的承擔等關鍵環節進行明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