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產權車位產權應該如何劃分
更新時間:2018.01.31 15:04 作者:深圳小產權
中國經濟蓬勃發展推動了工業化生產的量,汽車在中國早已經不再是罕見產品,盡管有車有房的時代還需要考慮汽車的存在,但在城市則需要考慮的卻是停車位的場地問題,有人對于停車位的產權認識是先到先得,但是也有人認為是買房一并贈送車位,而作為深圳小產權房來說,本來小產權房就不是屬于私有制的財產,更何況公有制的停車位呢,所以深圳小產權房配套的小產權車位也成為了城市必爭之地。
在小產權房周圍,我們常見的是人們經常使用幾十公斤的水泥墩放在車位上避免被占用,也有人使用摩托車或者其他難以移動的機動車輛占據車位,早出晚歸的擔憂著車位是否被他人占用,深圳這種現象已經見怪不怪了。
針對于小產權房的車位問題,其究竟應該歸屬誰、誰能夠使用、哪種小產權車位可以私有化系列問題頻頻不斷,而在各地政府以及村單位并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答案。
買車日益頻繁的今天,車位問題也日漸突出,產權問題造成了鄰居間的糾紛不斷,針對于這類情況,深圳小產權房商家認為可以通過以下做法實現小產權車位的區分:
1、敞開式地上車位
敞開式地上車位敞開式地上車位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歸業主共同且免費使用。這類車位主要是指通過在地面的地上劃出車位而規范停車形成的車位。
業主購買房屋,便擁有了社區的土地使用權,也就是說社區的土地的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所以在權屬屬于業主的土地上規劃的車位,開發商或者物業無權處置。
2、小區建筑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
建立在小區建筑區規劃建設車位的地方的車位,產權是歸開發商所有的。因為在規劃之初,該地塊就被規劃設計為車位,沒有計入業主的購房面積之中,所以在交易前屬于開發商所有。但是這種車位,業主可以在入住后,通過購買手段獲得,并擁有個人產權。
3、未計入公攤面積的地下車位
地下車位所占用的面積如果沒有被計入業主的公攤面積之中,那么這部分車位的產權就屬于開發商所有。開發商可以出售、出租車位,但只能給本小區的業主使用。但是,這種產權確立的前提是,要在購房合同中體現,進行說明,即該部分不計入公攤,此時,產權才能歸開發商所有。如果不做說明,則自動歸屬全體業主。
4、計入公攤面積的地下車位
算入公攤面積的地下車位,開發商無權出售,車位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這類車位就像小區的其他公共配套一樣,供全體業主使用。只是,作為停車使用,要有專門的管理人員,這部分人員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給物業公司管理、出租給業主使用,所獲費用扣除管理成本后劃入小區維修基金。該部分費用不能私自用作他途,只能用于小區公共設施的維護。
5、人防工程車位
人防工程車位所占的面積屬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于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圍,有著其特殊性,所以它的產權具有模糊性,在法律上還是一個空白。現在各地執行普遍有兩種標準,一種是由開發商管理,出租或出售給業主使用,費用上交人防工程部。第二種是它的產權歸投資者所有。具體指的是,如果該車位由開發商投資建設,則開發商擁有該車位的產權,在管理和收益上具有所有權,但是需要在人防工程部門登記手續。但是,如果開發商將該車位建設的費用轉嫁到業主身上,那么該車位的產權也隨之轉移到歸全體業主所有。
6、非人防工程地下車位
非人防工程地下車位可以簡單理解為我們常說的地下室或者私人車庫。根據房管部門的核算方法,對層高大于2.2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計算全部建筑面積,業主購買時可以單獨取得所有權。對于層高低于2.2米的則無法辦理產權。即,購買層高大于2.2米的非人防工程地下車位可以取得獨立產權,購買低于2.2米的非人防工程地下車位則無法辦理產權。
7、機械車位
機械式停車位因為操作方式和具有占地面積小、空間利用率高等優勢,在現在的很多大型社區里被廣泛運用。但也由于機械車位是一個移動的非獨立空間,所以一般情況下無法辦理產權登記,只能由開發商對外進行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