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產權房問題復雜化有哪些原因
更新時間:2018.01.09 11:13 作者:深圳小產權房
在十八屆三中全會中,會議對集體土地上市交易的權利明確讓深圳小產權房迎來了最佳解決問題的窗口,按照國家對于集體土地的管制和管理,在符合國家政府規劃和管制的前提下是可以云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行出讓、租賃、入股等一系列的經濟活動,并且能夠按照和國家土地一般同等入市,并且能夠享受到同權同價的待遇。
購買了深圳小產權房的人認為,這一規劃和政策是對于集體土地最為實用的一項規定,但是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符合國家政府規劃和管制的前提下”,當深圳小產權房的建設是不符合國家政府規劃或者管制的情況則不能夠受到國家的支持。
對于不符合國家政府規劃的違規建筑一般會受到的處理辦法是強制進行拆遷并不予經濟補償、予以部分經濟補償并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拆遷、國家回收并予以經濟補償等多種做法,而就國內處理違規建筑的小產權房案例來看,小產權房的處理辦法目前還是強制拆遷并予以部分經濟補償,這些主要是應用于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違建類房屋,然而復合國家政府規劃和不符合國家政府規劃之前目前是還沒有定義的,所以這一問題在現在已經逐漸出現了問題的升級——哪些是屬于國家政府規劃、哪些不屬于國家政府規劃。
根據深圳小產權房和其他城市的小產權房經濟對比,這里將國家政府規劃和非國家政府規劃做出了一個對比和情況分析,其內容主要有以下:
1、深圳小產權房屬于特殊型的經濟,和其他城市的經濟建設不同的是其建設主導是地方政府,也就是深圳的房產建設主要是在政府的監督下完成,所以符合國家政府規劃的建筑更多,而其他城市的小產權房大多數是由民眾自行建設而成,是追隨著利益和經濟發展而專門制造阻礙的一種形式存在,所以其合法性可能更小。
2、深圳經濟和其他地方經濟不同,深圳經濟主要是依靠全市的資金流動,小產權房的建設均是恰到好處的為本市做出了貢獻,而其他地區的小產權房建設大部分出現的是流轉或者擱置,阻礙了國家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