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僅用于租賃 與“小產權房”有本質區別
更新時間:2017.09.01 10:06 作者:小產權房
為增加租賃住房供應,緩解住房供需矛盾,構建購租并舉的住房體系,建立健全房地產平穩健康發展長效機制,國土資源部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根據地方自愿,確定第一批在北京、上海、成都等13個城市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
房住不炒:
農地入市建房出租的依據
土地利用司負責人表示此次試點指導思想明確,就是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牢把握“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服務于構建購租并舉的住房體系,構建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推進集體土地不動產登記,完善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規則,健全服務和監管體系,提高存量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用地保障,促進建立房地產平穩健康發展長效機制。
為構建購租并舉的住房體系,穩定房地產市場,今年4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印發《關于加強近期住房及用地供應管理和調控有關工作的通知》,提出“在租賃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超大和特大城市,開展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設租賃住房試點。”7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等九部委聯合印發《關于在人口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再次提出“按照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統一工作部署,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可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工作。”
京滬經驗:
五年探索、四大成效
為加強房地產用地市場調控,規范指導相關工作,《國土資源部關于做好2012年房地產用地管理和調控重點工作的通知》印發。
北京、上海作為首批試點城市,幾年來試點項目運行取得了良好效果:一是增加了住宅用地來源和租賃住房供給。二是擴展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居住和產業發展功能。三是對盤活低效集體建設用地、解決城市周邊外來務工人員居住問題、改善城郊經濟社會環境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四是拓寬了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增收渠道,農民獲得長遠穩定收益,有獲得感。
京滬試點經驗表明,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可以增加租賃住房供應,緩解住房供需矛盾,有助于構建購租并舉的住房體系,建立健全房地產平穩健康發展長效機制;有助于拓展集體土地用途,拓寬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增收渠道;有助于豐富農村土地管理實踐,促進集體土地優化配置和節約集約利用,加快城鎮化進程。
依法依規:
與“小產權房”完全不同
試點方案明確規定了把握正確方向、保證有序可控、堅持自主運作、提高服務效能四項基本原則。其中兩項內容需要著重強調:一是項目用地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村土地利用規劃,以存量土地為主,不占用耕地。二是發揮政府主導作用的同時,必須尊重農民集體意愿,統籌考慮農民集體經濟實力,合理確定項目運作模式,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確保集體經濟組織自愿實施、自主運作。
目前網上有極個別聲音提到“小產權房”問題。集體租賃住房與“小產權房”有本質區別。一個是依法依規,一個違法違規,不能混為一談。集體租賃住房,用地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村土地利用規劃“三大規劃”,經依法批準建設,依法實施不動產登記,而且只用于租賃。“小產權房”本身就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既涉及違法用地,又涉及違法建設和違法銷售,產權不受法律保護。
(成都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