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分割爭議時,法院一般如何處理?
更新時間:2017.07.03 10:32 作者:小產權房
1、對自建或購買本集體的小產權法院做出使用權裁定
案例1:原告鐘某與被告郭某于2007年經人介紹相識,2008年1月28日在全南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原告在廣東務工,被告在全南務工,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1月4日生育一個男孩鐘某某。之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另,2006年,原告在全南縣城車站西路水口圍原告哥哥家二樓上面加建了一層套房,沒有辦理房產證,2008年裝修好。
該案中爭議標的物系位于全南縣城老車站水口圍的自建套房,因在原告哥哥的房屋上加建,且未取得相關的合法審批手續,難于認定為合法的財產,故在相關部門對房屋未有處理結論之前,該房應歸原告居住使用,但該房系婚后由雙方共同出資裝修,現被告仍居住在該房,離婚后被告將沒有住處,故離婚時原告應給被告相應的經濟幫助。
2、對購買非本集體的小產權法院通常不做出處理或尊重夫妻協定
案例2:原告肖XX與被告池XX雙方于1997年8月確立戀愛關系。雙方于1998年8月10日在贛縣XX鄉人民政府登記結婚。2011年10月開始至今,被告池XX與原告肖XX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2010年9月原、被告在章貢區X鎮X村XX組XX坑購小產權房一套,原告以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對該小產權房進行分割。
對于雙方爭議的小產權房分割問題,因雙方均未提供該房屋產權證明,法院認為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原、被告可以待證據充分后再另案處理。
案例3:原、被告于1997年7月經人介紹相識,1997年8月6日登記結婚, 2007年,雙方購買了南昌市青山湖區住房一套及南昌市昌東工業區住房一套(屬小產權房)。由于原、被告雙方性格差異,雙方在生活瑣事上經常發生爭吵,兩人長期分居,故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訴諸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并要求對該小產權房進行分割。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雙方對所涉及的房產達成價格協議:坐落于南昌昌東工業區房產作價28萬元。
該案爭議標的系坐落于南昌昌東工業區房產系小產權房,法院認為不宜對所有權進行分割,僅明確使用權為宜,判決坐落于南昌昌東工業區房產由原告鄒某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