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產權房產生有哪些原因?
更新時間:2020.09.18 23:10 作者:handler
小產權房產由來已久,這種類型的房產是沒有任何的法律證件的,也是沒有房產證的,所以,這樣的房產從嚴格意義上來講是不受法律的保護的,國家雖然是出臺了很多關于小產權房的政策,但是,小產權房依然是屢禁不止的,畢竟入手這種房產相對來說是非常的便捷的,費用也是比較低的。深圳小產權房就是這樣的現狀。
國家對于小產權房的政策調整
曾幾何時,對于小產權房的整兒是需要強硬的拆除的,但是,這種政策對于一些合理合法的小產權房產是不公平的,所以,國家重新出臺了政策,以深圳小產權房為例,支持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依法將已建成、審批手續不完備的住房改造為租賃型人才住房。探索政府與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合作開發、共享受的人才住房建設運營模式。
這些政策是非常的不錯的,而且,這些政策對于擁有合理合法的小產權房的個人來說也是非常好的消息,畢竟這樣的政策包含有小產權房轉正的消息。
小產權房產生的原因
1、城市房價過高:中國許多大中城市的高房價是催生小產權房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若干大城市的房價長期快速上漲,遠遠超出了當時當地一般就業人員的收入水平。與此同時,政府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的建設無法滿足這些住房需求。小產權房存在著大量現實的購買群。
2、擦邊球的空間:根據法律規定,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上,農民可以自行經營,而且農民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進行交易的。 正是因為政策法律規定中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才導致了各地小產權房建設的泛濫,在合法與非法之間給小產權房留下了一個擦邊球的空間。
3、農地制度不合理:小產權房是農民集體自發在其集體所有的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設的房產,不需要繳納類似開發商為獲取土地交給政府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中包括由政府出面征收農民集體土地支付的征地費用);由村集體牽頭開發,省去了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市政建設費用及成本費。在這一開發過程中,農民集體通過出售小產權房獲得的收益高于政府征收土地的補償金額。
不僅僅是深圳小產權房產,全國的小產權房產都是處于一個比較尷尬的局面,很多小產權房產其實是合理合法的,而且并沒有強行的占用耕地,所以,對于以前的政策來說,一桿子打死的政策似乎是不合理的,隨著政策的轉向,小產權房也許會擁有轉正的機會,尤其是這種合理合法的小產權房產,畢竟這種小產權房產為很多就業者提供了居者有其屋的愿景,所以,這種小產權房產似乎也是比較好的一種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