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產權房存在哪三種建設性質?
更新時間:2018.12.20 10:33 作者:深圳小產權房
小產權房的符合我國國情的必然產物,深圳小產權房相對比較突出,自從深圳設立特區以來,城市的發展以及人口的增長是非常迅速的,深圳一躍成為現今最發達的城市之一,而房價也是理所當然的一直上升,深圳小產權房屋的比例占據了深圳居住房屋的60%以上,這也應對了深圳這個城市的快速發展,深圳小產權房在很大的程度上解決了大部分的住房問題,意義重大。但是小產權房在國家法律上沒有比較明確的規定,建筑上也不存在國家標準的監控,導致深圳小產權問題眾說紛紜。
“深圳小產權房能買嗎”,相信深圳小產權房是廣大群眾歷史走來的明智選擇,也將由群眾自己判斷深圳小產權房以后的路,所謂法不責眾,人民大眾的選擇才是最好的選擇!
小產權房在開始的用途是農民自己在自己的土地上修建自己的房子,屬于農村宅基地性質,后來經過中國特殊國情下的經濟發展,小產權房的用途開始發生變化,為了滿足機遇性質的經濟快速增長帶來的城市流動人口集中性劇增,小產權房開始以一種特殊方式開始以集資建設的名義開始流動房產市場,并緩解了人口劇增的壓力。
小產權房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所謂“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房”,又叫“小產權房”
深圳小產權房分為三種建設性質:
一、村委統建樓:這種性質的小產權房,其土地和房屋建筑都是由村委出資籌建,村委的地皮,屬于村委自建房,物業管理一般有村委直接接管。購買村委統建樓,合同簽署甲方是村委股份有限公司,見證方也是村委,一切責任由村委公司承擔,購房者房款交予村委股份公司。
二、村委集資房:其性質是集體共同集資建房性質,合同的大體含義就是村委、開發商與購房者三方的共同出資建房,這個性質的小產權房在市場數量比例很高。合同簽署甲方一般是村委及開發商,然后村委蓋章,律師費方見證。其責任有村委及開發商共同承擔,物業一般由開發商接管,也有村委接管的,購房房款交予開發商公司
三、開發商建房(農民房):此性質小產權房,建設方小到個人,大到實力雄厚的開發投資公司。其地皮由開發商在村委購買后,然后開發建房,簽署合同為開發商方和購房者共同簽署。其責任和物業均由開發商方承擔。
深圳小產權房數量占據市場樓盤60%以上,其規模大小不一,小產權房解決了深圳許多人的住房問題,成為深圳的房產熱點。
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小產權房”通常是指城鎮居民到農村購置的違法占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建設的居住建筑。我市經過1992年、2004年兩次農村城市化改造,全市原農業戶口人員已全部轉為城市居民,農村集體土地已轉為國有,土地所有權實現了從國家所有和農村集體所有的二元結構到國家所有的一元結構的轉變。因此,我市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在用地性質方面與“小產權房”存在著根本區別,深圳市不存在所謂“小產權房”。
對于我市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市人大常委會于2009年6月頒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委員會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處理決定》,明確對違法建筑分別采取確認產權、依法拆除或者沒收、臨時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處理。目前,相關配套實施文件尚未出臺,全市歷史遺留違法建筑處理工作尚未進入正式處理階段。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對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違法建筑權益不受法律保護,購買行為存在巨大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