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歷史遺留小產權房建筑擬補繳50%地價,轉商品性質
更新時間:2018.08.01 23:08 作者:深圳市志成地產顧問有限公司
深圳市規劃國土委會同市法制辦起草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違法建筑的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深圳市根據《處理辦法》,生產經營性歷史違建(深圳小產權房),按照下列規定繳納罰款、地價后,確認為非商品性質房地產:
(一)對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繼受單位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罰款10元,位于原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紅線內的免繳地價,位于原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紅線外的按照公告基準地價的25%繳納地價;
(二)對原村民、其他企業單位或者非原村民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罰款30元,按照公告基準地價的50%繳納地價。
商業、辦公類歷史違建,按照下列規定繳納罰款、地價后,確認為非商品性質房地產:
(一)對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繼受單位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罰款10元,位于原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紅線內的免繳地價,位于原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紅線外的按照公告基準地價的25%繳納地價;
(二)對原村民、其他企業單位或者非原村民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罰款30元,按照公告基準地價繳納地價。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指導下,根據中央和廣東省違建治理各項工作要求,按照深圳市委市政府部署,有效解決產業發展空間不足、公共服務設施短板等城市發展突出問題,根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深圳市擬修訂出臺《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違法建筑的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處理辦法》在尊重歷史、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分類分步、綜合施策原則的基礎上,對2009年6月2日前產生的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以下簡稱歷史違建)全面實施安全納管,并以此為前提,依法拆除一批、沒收一批、處理確認一批,以拓展產業發展空間,促進公共服務均等化。
01
為什么要制定《處理辦法》?
是落實國家治理違建工作部署的需要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發〔2016〕6號)明確提出,要嚴格依法執行規劃,用5年左右時間,全面清查并處理建成區違法建設。
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改善民生的需要
對公共配套類歷史違建的處理,有利于解決公共基礎設施缺口大、實施難等城市發展突出問題,促進解決公共配套服務設施的土地遺留問題,促進特區內外一體化和公共服務均等化,補齊民生短板提高民生幸福指數。
充分體現了依法依規
《處理辦法》以《決定》作為制定依據,嚴格遵循《決定》規定的處理范圍、處理原則和處理方式。一方面,嚴守規劃和土地管理的剛性要求,依法拆除沒收一批歷史違建;另一方面,根據歷史違建用途和當事人不同,設定差別化的罰款和地價標準,對符合規劃、滿足房屋結構、消防和地質安全要求的歷史違建,予以處理確認。
02
《處理辦法》有啥主要內容?
1
堅守安全保障底線,全面施行安全納管
由政府組織開展房屋結構、消防、地質災害等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和日常監管。整改后仍無法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出租、進行經營性活動,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安全警示標識。
2
依法拆除沒收一批
規劃土地審查過程中,對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轉地補償手續的國有土地、占用基本農田、占用一級水源保護區用地、壓占原水管渠藍線、不符合橙線管理要求、位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禁止建設區以及占用規劃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廣場、城市公園綠地、高壓走廊及現狀市、區級公共設施等用地在內的七種情形的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歷史違建,依法拆除或沒收。
3
依法處理確認一批
不存在依法應拆除或沒收情形的,按照分類處理、先易后難、區別主體、逐個推進思路,區別用途和主體,經建設時間核查、權屬調查、分宗定界、規劃土地審查、質檢和消防檢測、繳納罰款和補繳地價等程序后,予以處理確認。產業類歷史違建既可先確認為非商品性質再轉為商品性質,也可一步到位確認為商品性質,公共配套類歷史違建僅能確認為非商品性質。其中,生產經營性歷史違建需補繳50%的市場評估地價,商業辦公類歷史違建需補繳全額市場評估地價后方可辦理商品性質。
在開展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歷史違建處理的同時,持續保持查違高壓態勢,開展查違三年攻堅行動,絕不允許新增1平方米違建,堅決拆除處置中央環保督察要求整改的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范圍內違建,堅決拆除重點違建和已作出拆除處罰決定違建,加快拆除嚴重影響規劃的歷史違建,清理拆除違法亂搭建,通過城市更新、土地整備、建設用地清退、棚改等多元手段加快消化各類違建,確保違建“零增長”、存量“負增長”。本次不處理住宅類歷史違建,嚴厲打擊違法建設和非法銷售行為,我市仍將按照國家關于房地產市場調控的要求做好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