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購買深圳小產權房應該如何合法化使用
更新時間:2018.03.16 17:36 作者:深圳小產權房
在人們的意識中,深圳小產權房就如同是次生子,是國家不承認的違法建設,極大程度的損害了公民的權益,然而這些概念以及理解只是片面的,很多情況下人們選擇深圳小產權房并不是因為深圳小產權房便宜,也不是深圳小產權房具備投資價值,更多的人是處于居住,從社會需求以及社會穩態維護方面來說深圳小產權房的出現對深圳城市建設是有利的,對深圳務工人員是有利的,對深圳經濟發展是有利的,然而就是因為深圳小產權房的產權問題變得不合法,未購買小產權房的人在購買的路途中徘徊,購買小產權房的人在小產權房產權房問題上四處尋求“轉正”機會。
深圳小產權房的合法化在國內并沒有明文規定,而且小產權房的叫法也只是人們口頭上的習慣,深圳小產權房的合同效力問題也是模棱兩可,所以深圳小產權房供不應求狀態下的房產產權問題還需要分情況而論。
1、對于發生在本鄉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有效;
2、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3、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
對于已經購買了深圳小產權房的人,在并不能夠分清上面的合同是否有效時,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齊手續或者就這樣繼續使用,根據購買深圳小產權房的情況作分析,可能出現的問題為:
1、已簽了深圳小產權房買賣合同但尚未獲得產權證明,并且該房屋系在個人土地上建立且購房者非外地居民,鑒于能夠的政策風險和法律風險,可以懇求解除合同并退回已領取的購房款這是最間接的辦法。
2、購置了外地居民的農民房或從別人手上購置了有產權證明的“紅證房”,房款曾經領取且曾經入住,但無法操持過戶的這種狀況就比擬費事,則要視詳細狀況而定。
3、曾經購置了個人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并獲得了外地鄉政府頒發的產權證明或土地運用證明的,可以本人寓居或許出租,或許出售給有外地戶口的居民,這種狀況普通無風險。
4、在建的個人建立用地上的商品住宅項目,在委托專業機構評價市場風險和法律風險之后則該當依照現有的土地管理標準,完成土地征用手續,并依照商品住房項目的規則手續報批采取能夠的彌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