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軍產房如何分割?
更新時間:2017.07.10 11:02 作者:軍產房
根據2016年發布的一項統計,深圳以36.25%的離婚率位列全國城市離婚率排行第三位,僅次于北京、上海。深圳每十對夫妻中,超過三對會離婚,在如此高的離婚率下,形態百異的離婚案件層出不窮。
近日接受一軍人關于離婚軍產房分割的法律咨詢,案情大致為:
夫妻雙方2008年結婚,男方為現役軍官中尉,月收入約8000元人民幣,女方現為某瑜伽店老板,收入不穩定,平均月入一萬以上。雙方婚后于2012年以男方名義以每平米4800元價格在深圳購買軍產房一套。
2015年,女方起訴男方要求離婚并主張取得房屋所有權。男方辯稱涉案房屋系軍產房,產權屬于國家,不應當分割。
隨后一審法院經中介評估將房屋作價270萬,按照顧女方的原則由女方取得房屋使用權并向男方補償房屋價款的40%。
男方不服,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經研究相關案例,發現在離婚訴訟中,當夫妻只有一套住房時,軍產房使用權多被法院判決歸女方使用。而本案確實較為特殊: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女方經濟能力優于男方,涉案房產為軍產房,評估價值明顯低于市價等。對此,本人有如下法律意見:
一、涉案房產具有明顯依附于軍人身份的福利性質,且被嚴重低估,現今判決給女方既對男方嚴重不公,又不利于國家政策的長遠發展
首先,《關于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制方案》、《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了的購買軍產房的具體要求,其中包括軍人軍齡,職位,級別及其相對應的可購買的房屋面積及補貼數額等。
在2012年雙方購買房屋時,涉案房屋同區域內商品房售價高達數萬元一平米,而涉案房產購買均價可以低至4800元一平米,其決定性因素就是男方的軍人身份和軍隊內級別。因此該房產帶有重要的軍人福利待遇性質。
其次,涉案房屋因目前不能上市而估值偏低,現今將這個對于男方來說可終身享受的福利判決給女方,而女方卻只按目前明顯低于市值的估值給予男方補償明顯不公,其實質是剝奪了男方在非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可獲得的福利,而這一部分女方是沒有權利共享的。
最后,從長遠的發展角度看,我國的土地房產政策是一個始終向前發展進步的過程。軍產房上市流通的基本法律規定早在十幾年前頒布的《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中就有明確規定,只因在實務中暫時沒能理順關系而未付諸實踐。
如果未來軍產房因國家政策可以上市,這個福利政策也只能給予軍人身份的人,不可能給予非軍人身份的女方。且現今的房產登記于男方名下,在未來條件成就時,對于涉案房產的處理仍然是一個較難理清的問題,甚至會引發不可預估的法律糾紛,對雙方均有害而無益。
因此現今將房產判給女方未來對房屋的管理、經濟利益均不適當。
二、當雙方離婚后,女方即不再屬于軍婚家庭,不應當享受該福利
根據《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第三條“購買軍隊現有住房,應當遵循住戶自愿的原則。一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購房的優惠待遇”的規定,當雙方離婚后,女方即不再屬于軍人家庭,不應當享受男方軍人身份帶來的福利。
如將涉案房產劃分給女方,則會導致男方即使再婚,再婚的軍婚家庭也不能夠享受到軍婚家庭應有的住房待遇,該情況與國家政策及立法本意不符。
三、涉案房屋系男方作為職業軍人保持正常穩定生活的基礎,不應當予以剝奪
根據《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軍隊人員購買現有住房后,不得再參加住房調整和分配,離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不再安置其它住房?!?/span>
該條與上述第三條結合明確了一個事實,即軍產房實際上是國家基于軍人身份而一次性給予的終身性福利待遇,有且僅有一次。當軍人購買軍產房后,既不得再次購買軍產房,又不得享受住房補貼。
需要指出的是,男方作為職業軍人,不得從事任何盈利性活動,其所領取的工資事實上屬于國家給軍人群體的生活補貼,而非盈利性收入,僅為維持基本生活開銷用,且非常穩定,不存在大幅增加的可能。
以男方的工資水平結合現今深圳地區的居住成本,單是租房居住就已經帶來較重的生活壓力,且以男方的職業和收入,更加沒有購買其他房產的可能。相反女方作為社會人士,其現收入水準本就高于男方,且會有繼續增加的趨勢。
因此軍產房屬于國家為解決職業軍人生存問題給予的福利待遇,如因軍人婚姻的終結予以剝奪,除顯失公平外,更為重要的是,軍人這個肩負著國家安全,保障社會運行的國家基石,其本身就非追求經濟利益的經濟人。如果連這類人群的最基本利益都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其對國家和社會的負面影響將會是非常巨大而深遠的。
四、男方同意將涉案房產作為共同財產分割,但是應當由男方取得涉案房產
雖然婚姻法具有照顧女方的基本精神,但是該精神的實現并不必然是由女方取得爭議房產,更何況該房產還是屬于國家基于男方軍人身份一次性給予的終身福利。綜合各方面因素考慮,男方同意向女方支付房屋評估價格的60%并由男方取得房屋所有使用權,以此在充分體現出對女方權益照顧的同時,兼顧雙方的公平合理。
綜上,在堅持主張涉案房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不予分割風險較大、容易導致訴訟全盤皆輸的情況下,退而求其次,選擇支付一定的補償費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訴訟策略可行性更高。